中国中
煤能源集团公司
煤矿成
套装备联合体章程
(2005年3月26日 中国中
煤能源集团公司煤矿成套装备联合体 第五次
理事会会议通过)
总 则
第一条 为了振
兴民族煤机制造业,充分发
挥各煤机制造企业的优势,以群体规模为实力,大力开拓国际、国内市场,实现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,建立长期、稳定的协作关系,各煤机
制造企业自愿组成经济联合体。
第二条 本组织名称为 中国中
煤能源集团公司 煤矿成套装备联合体(简称装备联合体),英文名称为The Coal Mining Complete Equipment Complex of China National Coal Group Corporation,英文名称缩写为“ CMEG ”。
第三条 装备联
合体的常设机构设在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,地址: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192号。
第四条 装备联
合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并接受 中国中
煤能源集团公司 (以下简
称中煤集团公司)的领导。
第五条 装备联合体是由设计、制造、经销煤矿综采设备、综掘设备、安全仪器装备及 矿用电机电控系统 等的企
业和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本章程自愿参加的经济联合组织。
第六条 装备联
合体各成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
装备联合体章程,以自愿参加和退出、平等互利为原则。
任 务
第七条 装备联合体的任务是:
1、参与国际招标,组织煤
矿成套装备出口;
2、承揽海
外煤矿建设工程项目;
3、组织国
内煤矿所需设备的成套供应;
4、跟踪世界先进水平,协作开
发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;
5、组织协
调成员单位采购所需物资,以批量
和数量优势降低采购成本;
6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,相互学习借鉴,取长补短;
7、采取有
效措施共同面对挑战,最大限
度维护成员企业利益;
8、充分发
挥成员各自优势,实现资源共享,优势互补,共同发展;
9、需要承担的其他任务。
装备联合体成员
第八条 装备联
合体成员的加入和退出:
1、凡与装
备联合体任务有关的生产、科研、供应、销售等企业、事业单位,承认并
遵守装备联合体的章程,自愿加入装备联合体,可以提出申请,经装备
联合体理事会批准即成为装备联合体成员。
2、装备联
合体成员有退出装备联合体的自主权,但退出
前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协议仍应继续履行,直至合
同或协议履行完毕。
第九条 装备联
合体成员的权利如下:
1、出口产品共同使用“ CME ”注册商标;
2、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获
得装备联合体的国际项目合同;
3、优先获
得国内外先进技术、管理等方面的信息;
4、有权利
用装备联合体网站从事电子商务活动;
5、各成员
有独立进行其它经济活动的自主权。
第十条 装备联
合体成员的义务
1、遵守装备联合体章程,执行装
备联合体理事会决议;
2、参加装
备联合体的活动;
3、服从装
备联合体对重大项目的协调和管理;
4、及时提供性能优良、质量可
靠的产品和良好的售后服务;
5、及时、准确提供有关信息;
6、严守装
备联合体的商业、技术及
其他方面的秘密,自觉维
护装备联合体的利益。
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 装备联
合体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,每个成
员单位委派一名主要领导担任理事并组成理事会,理事会
负责装备联合体的管理。
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由理事民主推选产生。
中煤集
团公司领导出任理事会名誉理事长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
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必要时
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理事会。理事会
会议由成员单位轮流负责组织。
理事会
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。理事长
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,由理事
长指定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如下:
1、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;
2、推选或更换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3、起草和
修改装备联合体的章程;
4、审议确定吸收新成员;
5、制订装
备联合体发展战略、方针和重大决策;
6、组织成
员单位签订相关合同,协调成
员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,解决有关问题;
7、面对外界形势变化, 探讨应对措施及对策, 维护成员企业利益;
8、其他需
要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。
以上事
项均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生效,并作出
理事会会议决议纪要。理事会
会议决议纪要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字。理事会
会议决议纪要对各成员单位具有约束力。会议记
录由秘书处存档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,作为理事会办事机构,负责处
理装备联合体的日常具体事务。理事会设秘书长1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。
经 费
第十五条 装备联
合体的经费主要来源于:
1、从由联
合体组织的活动所得收入中,提取一定比例;
2、由成员
企业定期缴纳一定费用;
3、有关单位赠款;
4、其他方面的合法收入。
第十六条 装备联
合体的经费主要用于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经费开支,不准挪作他用。
经费使
用情况定期向成员单位汇报,接受成员单位的监督。
附 则
第十七条 本章程
由装备联合体理事会组织制订,经装备
联合体各理事讨论通过,并签字后生效。
第十八条 本章程
解释权属于装备联合体理事会。其他未尽事宜,可由理事会另行规定。